(2015)泰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晓强抢劫罪、强奸罪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608号罪犯杨晓强,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杨晓强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撤销前罪缓刑,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1)潍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缓刑,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11年9月13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杨晓强,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128.2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三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刑事裁定书、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晓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等奖励,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德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