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成都蜀蓉国光线业有限公司与方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蜀蓉国光线业有限公司,方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蜀蓉国光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77450478-X。法定代表人刘玉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交龙,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成都蜀蓉国光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交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蜀蓉国光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荣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