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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苏景文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苏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被执行人苏景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0894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苏景文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苏景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景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0894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苏景文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尚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