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春宏与刘毅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宏,刘毅,刘玉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朱春宏,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毅,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玉祥,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宏诉被告刘毅、刘玉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宏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春宏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曲钰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