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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包平芳与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平芳,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包平芳,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星,是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太和司法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黄金梅,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428号。法定代表人廖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平芳与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货车2台(粤RAI8**、粤R303**)、商务车1台(粤RL99**)及清城区附城立宝分厂机器和办公用品一批的财产尚待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陈健聪审判员  冯志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庆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