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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阮翠丽与白调英、刘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翠丽,白调英,刘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阮翠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白调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白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阮翠丽与白调英、刘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027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案由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阮翠丽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均按1.8%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0元由申请执行人阮翠丽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