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市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成玉与石福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玉,石福昌,梁丽华,范慧哲,何海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石成玉,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石福昌,男性,地址:洮南市第三人梁丽华,女性,地址:洮南市第三人范慧哲,女性,地址:洮南市第三人何海江,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石成玉诉石福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成玉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