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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市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成玉与石福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玉,石福昌,梁丽华,范慧哲,何海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石成玉,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石福昌,男性,地址:洮南市第三人梁丽华,女性,地址:洮南市第三人范慧哲,女性,地址:洮南市第三人何海江,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石成玉诉石福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成玉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