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宫云丽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云丽,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科瑞电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69-9号申请执行人:宫云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28。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叶旭光。被执行人: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被执行人:广州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涛。被执行人: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被执行人:孙培华,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的账户38×××80内的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的账户11×××41内的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香洲支行的账户63×××89内的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的账户44×××58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的账户44×××89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六、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丽景支行的账户44×××24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七、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隧道北支行的账户44×××18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八、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华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20×××17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九、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华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20×××14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十、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香洲区支行的账户35×××36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