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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袁国生与崔志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生,崔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袁国生,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郑口镇辛宅村。被执行人:崔志超,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故城县故城镇新庄村。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国生与被执行人崔志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志超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