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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东升等42人与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升等,代表王梓蘅,代表李东升,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等42人。申请人代表王梓蘅。申请人代表李东升。被执行人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等42人与被执行人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工资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9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