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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钟西宾与崔云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西宾,崔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钟西宾,男,1966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崔云祥,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崔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云祥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云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云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