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彭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息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华,××。被执行人彭华在未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息县孙庙乡范楼村从事黄沙零售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对其依法作出息工商罚决字(2014)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取缔无照经营行为;2、罚款1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彭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彭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将其无照经营的位于息县孙庙乡范楼村沙场内的黄沙清理完毕。对被执行人彭华的部分财产予以扣押、冻结、划拨(详见财产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玲 玲审判员 王超俊人民陪审员夏堂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祁 昱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