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港塑料有限公司与蒙城银龙箱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港塑料有限公司,蒙城银龙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嘉兴市新港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定代表人:汪彩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宇,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银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健。原告嘉兴市新港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银龙箱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嘉兴市新港塑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21元,减半收取8160.5元,由原告嘉兴市新港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万学林人员陪审员杨从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