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汪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41818.38元,其中购房款13.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78.38元(暂计至2015年6月1日)、案件受理费1454元、执行费19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