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02彭善珍,张治端与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下门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善珍,张治端,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上新村民小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始兴县顺和水电站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善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申诉人:张治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昆明(因病于2012年1月3日去世)之妻。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上新村民小组。一审第三人:始兴县顺和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申诉人彭善珍、张治端与被申诉人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上新村民小组、一审第三人始兴县顺和水电站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抗诉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彭善珍、张治端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367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宇代理审判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黎晓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