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XX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XX。被告: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