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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XX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XX。被告: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