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191号翟彦宝申请执行郭忠强劳务合同纠纷案解除银行账户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彦宝,郭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翟彦宝,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惠安堡镇。被执行人郭忠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日,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宁0323执1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忠强的银行账户,现需划拨被执行人郭忠强在你行账户上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忠强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乐井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