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爱娟与陆文晓、龙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爱娟,陆文晓,龙鸣,无锡修身堂美容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高爱娟。委托代理人钱旭东,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文晓。被申请人龙鸣。被申请人无锡修身堂美容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紫金门花苑188号。申请人高爱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文晓、龙鸣和无锡修身堂美容保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爱娟已向本院提供了张小弛、华静共同共有的江南花苑8-402、理想城市花园791-1203两套商品住房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文晓、龙鸣、无锡修身堂美容保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福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