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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徐某某,女,1986年3月11日生,蒙古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丁某,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迪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