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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33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堂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