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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永昌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永昌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23-1号申请执行人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高科技园区九亭河浜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曾仲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永昌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大厦C座904室。法定代表人韩毅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永昌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永昌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房产、车辆及银行信息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62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