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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成宏与芦淑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宏,芦淑菊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王成宏,男。被告:芦淑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宏与被告芦淑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成宏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