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强、石雷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石雷,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谢进灯,四川省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石雷,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王晋川,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世杰被告谢进灯,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省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谢进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石雷与被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石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谢进灯、四川省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石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石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王强、石雷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