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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2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周某甲,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印卫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青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并开始同居,于1996年生育一女周某乙,现已年满18周岁。原、被告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周某甲整日游手好闲并且好赌,挣的钱基本都是被告周某甲自己花掉了,迫于生活压力,原告陈某某在女儿九个月大的时候外出务工挣钱,抚养女儿。原告陈某某忍气吞声维系这段婚姻,希望被告周某甲能有所改变,但是过了二十年,被告周某甲仍然没有改变,更加变本加厉,经常口吐恶言,找原告陈某某要钱花,有一次还狠心地用摩托车差点撞飞原告陈某某,正因如此,原、被告至今居无定所。去年,被告周某甲准备搞工程,原告陈某某将积蓄和借来的几万元交给他一同投资,被告周某甲拿到工程款后,吃喝嫖赌,还另外找了一个女人非法同居,将所挣得大部分钱花在那个女人身上。原告陈某某感到无比心酸、绝望,不想与被告周某甲有多的纠缠,也不想要他什么补偿,请求法院准予离婚。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告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陈某某身份;2、原、被告全家户口复印件,用于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3、结婚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周某甲未作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后同居,于1996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周某乙,于1998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结婚证遗失,原、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补办结婚证。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应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周某甲未应诉,原告应陈某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印卫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