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泳雳与王红卫、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泳雳,王红卫,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王泳雳。被执行人王红卫。被执行人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被执行人叶建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泳雳与被执行人王红卫、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红卫、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刚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泳雳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朱奭慈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