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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熊某甲,熊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熊某戌,熊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谭定洋,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熊某甲,男,汉族,务农。被告熊某乙,男,汉族,务农。被告熊某丙,女,汉族,务农。被告熊某丁,女,汉族,务农。被告熊某戊,男,汉族,务农。被告熊某戌,女,汉族,务农。被告熊某庚,女,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熊某戌、熊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