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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执字第0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扬与游建国等恢复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扬,游建国,彭卫平,王新明,岳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雨执字第01097-3号申请执行人李扬,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游建国,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卫平,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明,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柳英,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义务。逾期后,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仍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游建国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马王堆陶家山002号404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游建国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马王堆陶家山002号404房屋(权证号码:0001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