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凤有与曲俊生、曲俊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有,曲俊生,曲俊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曹凤有,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俊生,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俊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凤有诉被告曲俊生、曲俊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凤有的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