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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凤有与曲俊生、曲俊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有,曲俊生,曲俊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曹凤有,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俊生,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俊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凤有诉被告曲俊生、曲俊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凤有的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