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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梁桂军与郭永朝、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军,郭永朝,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335号原告梁桂军。被告郭永朝。被告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军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军与被告郭永朝、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桂军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