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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户县秦渡镇扶托村第三村民小组于张伍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秦渡镇扶托村第三村民小组,张伍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户县秦渡镇扶托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赵联合,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张伍选,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除申请执行人预留宅基地4.1亩土地上的农作物,将该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00元。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清除了该土地上的农作物并将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