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案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濮阳市恒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拥军,濮阳市恒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尚拥军。被执行人:濮阳市恒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孙口化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尚永庆。被执行人:尚拥军,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濮阳市恒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上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尚拥军。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濮阳市恒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拥军、濮阳市恒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以及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536号、25537号、25539号、26638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圆执字第0064号执行证书由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张彦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