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朱xx、赵xx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xx,赵xx,杨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xx。委托代理人:王文江,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xx。再审申请人朱xx因与被申请人赵xx、杨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xx申请再审称:朱xx、杨xx在天津市河北区锦江路锦江里x房屋居住是父母朱墨x、赵淑x同意的,双方共同生活20多年。该房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朱xx有居住权。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淑x突然离开此房并状告朱xx、杨xx返还该房是受人挑拨,朱xx愿意赵淑x回来居住。现朱xx、杨xx年龄大,经济条件差,无经济能力租房,不具备腾房条件;朱xx在一审时未接到法院传票,法院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赵淑x提交意见称:朱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杨xx同意朱xx的意见。本院认为: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锦江路锦江里x号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赵淑x所有,赵淑x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朱xx虽为赵淑x之子,但赵淑x不同意朱xx夫妇在此居住,主张其应当腾房,据此,两审判决朱xx、杨xx腾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期间,经向赵淑x询问,要求朱xx、杨xx腾房的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朱xx关于自己年龄大,无经济能力租房的理由不能作为侵占赵淑x房屋的合法依据。二审判决关于一审缺席判决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综上,朱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双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