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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严太升与严志强、严健能身体权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太升,严志强,严健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严太升,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严志强,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严健能,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严太升与被执行人严志强、严健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严志强、严健能连带支付9030.38元给严太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至2015年6月1日止为64.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志强、严健能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志强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劳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221.17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