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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何记生、汪水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何记生,汪水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苑峥、钟敬杨。被告何记生,男。被告汪水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何记生、汪水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晓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