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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中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力与刘亚军、新余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力,刘亚军,新余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分中民初字第83号原告周力,委托代理人刘胜波,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军,被告新余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洞村乡。法定代表人张亚利。被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新安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利。原告周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亚军、被告新余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运公司)、被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刘亚军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分宜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被告刘亚军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肇事车辆属于被告中运公司及被告三和公司所有,故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履行委托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陈述委托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与被告刘亚军。被告中运公司及被告三和公司虽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刘亚军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分宜县,故被告刘亚军异议成立,分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亚军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习小芬代理审判员  钟小魏人民陪审员  黄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