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王晓辉、王志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王晓辉,王志杰,王立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会,分社社长。被告:王晓辉,农民。被告:王志杰,农民。被告:王立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晓辉、王志杰、王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1日以三被告不是实际借款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