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072号原告李×,男,1983年5月8日出生。被告王×,女,1985年1月5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双方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深,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扎实,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婚后生育一女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孩子所有均由爷爷奶奶来承担。对方对我的父母不孝顺,曾出言说,你父亲病了家里没钱,不要找她要钱去给父亲看病,还曾带娘家人深夜4点来家中闹事。我与对方且已分居半年以上,感情已无法和好。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李××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和教育费。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认可李×所述内容,婚后感情很好,共同生活了七、八年,我们自孩子小的时候一直和对方父母一直生活,我们两个人的花费都是我的钱,我从未与其父母吵架,我从家里搬出来是因为李×为了离婚和我吵架,跟我动手逼我搬出家里。经审理查明:李×与王×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7年1月17日,婚生一女李××。2014年3月,李×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本院予以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现李×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称王×不孝顺父母,且两人分居已经一年半的时间。王×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并非不想缓和夫妻感情,系李×为了离婚跟其吵架,其被迫离开家,其确认系去年6月份离开共同居住地。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李×与王×已有近十年的婚姻关系,感情基础良好,家庭关系正趋于稳定,且考虑到两人之女年龄尚小,在李×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之时,本院不能依据其单方陈述认定感情破裂。故李×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尚需指出,婚姻和谐需双方共同维护。希望双方能够加强彼此间交流和沟通,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共同经营夫妻感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龚美玲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