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美绒与杨三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11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4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男到女家结婚,1997年12月6日生一女王某甲,2007年5月18日生一子杨某乙。被告缺乏教养,脾气暴躁,常为琐事辱骂殴打其,使夫妻关系日渐破裂。而且被告无端怀疑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多次与其口角。2014年3月其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不改正错误,错误行为愈演愈烈,其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女儿、儿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上次起诉说的几件事情,其不上班,打牌赌博,其现在都做到了,已经上班,也不打牌了,原告为何还起诉其。而且原告起诉状上所写事实理由不属实,原告说的话也没有证据,其不认可,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29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6日生一女王杨欣,2007年5月18日生一子杨利特。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不睦。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席梦思床和床垫一套,TCL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美菱两开门电冰箱一台,三开门衣柜一套。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并在原告起诉离婚之后,双方感情仍未有明显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部分,考虑现状,由原告抚养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王某甲,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债权债务及家庭所建房屋,因涉及案外第三人,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39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杨某某负责抚养,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王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席梦思床和床垫一套、TCL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美菱两开门电冰箱一台、三开门衣柜一套归被告杨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柯钦芬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