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进、灵石县宝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进、灵石县宝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灵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灵执字第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程灵忠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