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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青海与李明安、王学卿、张正秋、武汉瑞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海,李明安,王学卿,张正秋,武汉瑞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57-2号申请执行人王青海。被执行人李明安。被执行人王学卿。被执行人张正秋。被执行人武汉瑞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王青海与李明安、王学卿、张正秋、武汉瑞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明安、王学卿、张正秋、武汉瑞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李明安、王学卿、张正秋、武汉瑞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为54305.73元。(实际冻结、划拨的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