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付某甲,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曹庆辉,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乙,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付某丙,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付某丁,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