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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亚平与龚彬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亚平,龚彬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江亚平,男。被执行人龚彬纯,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4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彬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彬纯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彬纯名下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人民币十六万七千元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1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彬纯名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及执行费人民币二千四百零五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龚彬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