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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海湾花园东苑业主委员会与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海湾花园东苑业主委员会,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冯春红。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海湾花园东苑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帐号20×××15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