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柴文洲与被告张玉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文洲,张玉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169号原告柴文洲,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玉泉,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柴文洲与被告张玉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柴文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文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文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文洲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