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蔡珍英与方礼桂、方洪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珍英,方礼桂,方洪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蔡珍英。委托代理人1朱华庆,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礼桂。被告方洪保。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珍英与被告方礼桂、方洪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