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开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蔡珍英与方礼桂、方洪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珍英,方礼桂,方洪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蔡珍英。委托代理人1朱华庆,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礼桂。被告方洪保。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珍英与被告方礼桂、方洪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