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二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孟树功与刘培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培培,孟树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培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树功。上诉人刘培培因与被上诉人孟树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4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培培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日,被上诉人孟树功以同样事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孟树功及上诉人杜锁会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培培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45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孟树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9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9.5元,被上诉人孟树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9元,由上诉人刘培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圣云审 判 员 王江丰代理审判员 关信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