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荣川与肖宏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川,肖宏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杨荣川,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宏中,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杨荣川与肖宏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川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荣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荣川负担。审 判 长 王伟伟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杨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