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杜茂之与陈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茂之,陈国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907号原告杜茂之。被告陈国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茂之与被告陈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茂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茂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茂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杜茂之负担。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