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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杜茂之与陈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茂之,陈国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907号原告杜茂之。被告陈国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茂之与被告陈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茂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茂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茂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杜茂之负担。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