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尚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48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系被告尚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负担1285元,本院减收1285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