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董某,女。被告: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