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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董某,女。被告: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召伟 关注公众号“”